公告日期:2025-12-23
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五期)“18 渤租 05”
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阅江西路 370 号广报中心北塔 17 层
电话:+86 20 3801 1266 传真:+86 20 3801 1230 邮编:510335
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五期)“18 渤租 05”
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
德恒(2025)德恒穗律专顾字 193-0002 号
致: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五期)“18 渤租 05”
(以下简称“本期债券”)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
议”)于 2025 年 12 月 22 日 9:00 至 2025 年 12 月 22 日 17:00 召开。北京德恒(广
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受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公司名称“渤海金控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渤海租赁”)委托,指派朱利律师、陈京晶律师(以下简称“德恒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自律规则,德恒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与会人员资格、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德恒律师参与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及受托管理人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五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
(二)《渤海金控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三)《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债券更名的公告》;
(四)公司已于 2025 年 12 月 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向全部债券持有人
公告《关于召开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18 渤租 05”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五)本次会议债券持有人参会记录、邮件及表决票、有效决策文件等资料;
(六)本次会议债券持有人表决情况的证明资料;
(七)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德恒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德恒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德恒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是否符合《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德恒律师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等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 公司已于 2025 年 12 月 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向全部债券持有人公
告《关于召开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18 渤租 05”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决定召集本次会议。
2. 前述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会议的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
方式、投票时间、权益登记日、会议参会对象、会议拟审议事项及议案、会议议事程序、会议表决方式、会议计票方式、会议会务人的联系人名称及联系方式等。
本次会议已经由持有本期债券表决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债券持有人审议通过《关于豁免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推举两名监票人要求的议案》,豁免本次会议关于推举监票人的程序性事项。
德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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