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0
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事项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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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F, Block A, China Resources Building, 1366 Qianjiang Road, Hangzhou,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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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节 引言 ...... 4
一、释义......4
二、律师声明事项......5
第二节 正文 ...... 6
一、本次解除限售、本次调整及本次回购注销的授权与批准......6
二、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15
(一)本次解除限售时间安排...... 15
(二)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16
(三)本次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18
三、本次调整的相关事项......19
(一)本次调整的事由......19
(二)本次回购价格的调整......19
四、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事项......19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19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价格......20
第三节 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结论性意见 ...... 21
第四节 结尾 ...... 21
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2025)成杭律专字第 626-2 号
致: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英特集团”)与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本所接受英特集团的委托,担任英特集团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拟实施的本次激励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引言
一、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英特集团 指 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 指 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草 《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指
案)》 (草案)》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
限制性股票 指 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激励对象 指 依据本激励计划获授限制性股票的人员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1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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