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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05 16:03:20 股吧网页版
英特集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06


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相关办理程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由董事会聘任的公司管理人员。

本制度所指买卖本公司股份包括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份须履行的手续

第四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转让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配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关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第六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或者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
信息:

㈠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㈡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㈢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㈣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㈤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申报的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份可转让数量的计算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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