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6
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成员公司担保和财务资助的管理办法
(2025年11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章 担保和财务资助管理
第二章 担保和财务资助的原则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章 担保和财务资助的审批流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 的
为规范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成员公司提供担保和财务资助的行为,有效控制公司担保和财务资助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以及《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成员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成员公司的担保,是指对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全资及控股成员公司担保。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资助是指公司为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全资及控股成员公司提供的内部借款和通过资金集中管理方式拨付的资金。
第五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章 提供担保和财务资助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为成员公司提供担保和财务资助实行分类管理原则,分别是全
资成员公司、持股70%及以上的成员公司以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持股比例低于70%的成员公司。
第七条 公司根据战略发展方向,经公司预算委员会质询后的年度经营计划和资金预算为依据,制定公司对成员公司担保和财务资助计划和方案。对成员公司提供担保和财务资助总额在任何情形下,不超过被资助/担保公司实缴资本的8倍。
第八条 对全资成员公司提供担保和财务资助,以经公司预算委员会质询后的年度经营计划和资金预算为依据,由公司或下属成员公司浙江英特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英特药业”)提供担保和财务资助。
第九条 对于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非全资成员公司,以经公司预算委员会质询后的年度经营计划和资金预算为依据。
(一)若所有股东均按照股比提供对等的担保和财务资助,则参照全资成员公司管理,由公司或英特药业按股比提供担保和财务资助。
(二)若其他股东不能提供对等的担保和财务资助,其他股东需提供相应反担保(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等方式),在此前提下,公司可提供的担保和财务资助的额度按不同持股比例进行分类管理:
1.对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持股比例70%及以上的成员公司。公司提供的担保和财务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成员公司上年末净资产3倍或最近年度EBITDA的10倍;
2.对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持股比例低于70%的成员公司。公司提供的担保和财务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成员公司上年末净资产2倍或最近年度EBITDA的8倍。
第十条 对成员公司提供的担保和财务资助金额超出前述范围的,或含有员工持股计划无法取得担保、反担保的,可向借款方、被担保方依据风险程度提高借款利息或担保费,或制定其他特别的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代偿风险。
第十一条 一般收费原则。为体现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公司对成员公司提供的担保和财务资助,实行收费。按照分类管理原则,对全资成员公司、持股70%及以上的成员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持股比例低于70%的成员公司,结合市
场情况以及公司综合融资水平,分别进行合理收费。并授权公司管理层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对收费费率进行调整,但最低不低于公司综合融资成本。
第三章 提供担保和财务资助的审批流程
第十二条 成员公司应根据年度经营计划制定年度资金预算,经预算委员会质询通过后,将与年度资金预算匹配的担保和财务资助计划报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公司财务管理部门结合各成员公司提交的计划并根据本制度,汇总形成对成员公司的担保和财务资助方案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根据决策权限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予以执行。
(一)总经理办公会权限
财务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成员公司,且该控股成员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且被资助对象年度财务资助额度小于(含)5,000万元的,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二)董事会权限
1.财务资助不符合前款条件任意一项的,或提供的财务资助金额超出第九条额度范围的,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批;
2.公司或控股成员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成员公司提供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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