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6
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5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维护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关联人与关联交易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七条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第五条、第六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八条 公司与第五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第五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除外。
第九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包括: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动力、燃料;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基本原则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
(二)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
(三)公正、公平、公开、公允原则;
(四)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原则;
(五)有利于公司的经营和发展的原则。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或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金额在 30 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与公司与关联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下,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下的关联交易,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 万元
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并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并报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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