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6
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年11月修订)
为了规范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及其成员的行为,保证公司决策科学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议事原则
第一条 董事会决策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决策。
第二条 董事会的决策,要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董事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
第三条 董事应以主人翁的身份,积极支持公司改善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生产经营业务的发展。
第四条 董事会成员应遵守保密的原则,任何人不得泄露董事会会议需要保密的内容。董事会作出的决议,需要传达贯彻时,应按规定通过正常的程序进行。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在事先充分听取公司党委意见情况下,依法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董事会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授权范围内,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八条 公司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事项,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授权审议决策: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七)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董事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八)其他认为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交易事项。
第九条 根据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外部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的交易事项,应在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未达到本规则第八条规定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标准的交易事项,根据公司内部相关管理制度履行审批决策手续。
第十条 如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外部监管规则,以及公司其他相关制度,对投资、担保、财务资助、关联交易等特殊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比本规则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更严格的,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应按照相关规则及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交易”包括除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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