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3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或“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中国辽宁省沈阳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以沈体
改发〔1992〕31 号文批准,于 1993 年 5 月 20 日以定向募集
方式设立;并于 1993 年 5 月 20 日在辽宁省沈阳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码
为 210131000004037 )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210106243406830Q。
第三条 公司于 1996 年 6 月 2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批准(批准文件:证监发审字〔1996〕11 号和证监发字〔1996〕112 号),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400
万股,并于 1996 年 7 月 1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简称“沈阳机床”,股票代码“000410”。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ENYANG MACHINE TOOL CO., LTD.
英文简称:SMTCL
第五条 公司住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 17
甲 1 号;邮政编码为 11014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358,970,620 元。
第七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永久存续。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由董事会
聘任产生。
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变更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
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
产党的组织,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公司要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十二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
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回报股东,造福员工,贡
献社会。
第十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机械设备制造,机床制造,机械加工,进出口贸易(持证经营);国内一般商业贸易(国家专营、专卖、专控除外)批发、零售;代购、代销、代储、代运;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承包境外机械行业工程及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要的劳务人员;普通货运;设备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
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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