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3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规范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及工作程序,加强对公司内部审计与风险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以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协调,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
构,为董事会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建议,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本规则的规定履行职责。公司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日常服务
和组织协调工作。审计法律部为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的工作支持部门,财务管理部为配合部门。支持部门负责按照委员会要求制定工作计划、报告相关工作并提出、拟定、提交会议议题议案等。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四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承担董事会监督日常工作,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具体如下:
(一)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指导公司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合规管理体系和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并对相关制度体系的有效性进行评估;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执行、董事会授权行使情况,按照规定组织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
(三)检查公司财务,审核财务报告,审议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
(四)督导内部审计制度的制定及实施,研究重大审计结论和整改工作;
(五)监督评价内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成效,向董事会提出调整审计部门负责人、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及确定其报酬的建议,与外部审计机构保持良好沟通;
(六)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当其行为损害企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资监管及控股股东制度、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责任追究或者解任的建议;
(七)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对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要求及控股股东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等规定,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的建议;
(八)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重大问题、重大风险、重大异常情况;
(九)指导公司法治建设。审核公司法治建设总体规划,对公司法治建设进展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督促;
(十)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十一)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十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
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委员会形成的专项意见或议案应当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除非董事会另有授权。
第三章 人员组成
第七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由5名董事组成,由董事长提
名,经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八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
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职工董事可以进入委员会,一般应当拥有财务会计、金融、风险管控、审计、法律等方面专长,但由高级管理人员担任的职工董事不进入。符合条件的职工董事进入委员会的,外部董事仍然应当占委员会成员的多数。
委员会主任人选、委员会人员组成及调整,由董事长与有关董事协商后提出建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九条 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时,可以指定其他委员
代为履行职务。
第十条 主任委员的主要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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