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7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
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
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
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范围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并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
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应当依法豁免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
(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
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办理、实施相关具体
事务。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申请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时,应按照《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并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书面《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保密承诺函》”,详见附件1)。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和事业部申请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应及时填写《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审批表》(“《审批表》”,详见附件2),并提交书面申请材料。书面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及情况说明;
(二)申请事项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原因、依据;
(三)建议暂缓披露的期限……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