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6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
关 于
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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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5 月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
关于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15 日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召集人资格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5 年 4 月 23 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召开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
案》,决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于 2024 年 5 月 15 日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
2025 年 4 月 24 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zse.cn)、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了《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26,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审议事项、登记方法等事项予以通知、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5 日(星期四)14:00
在公司二楼会议中心(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工业南路 57-1 号济南高新万达 J3 写字楼)如期召开,该现场会议由董事长主持。
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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