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25 20:09:09 股吧网页版
藏格矿业: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12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26


藏格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藏格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与权限,保证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藏格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享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赋予的职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是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负责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与股票及其衍生品变动管理事务。

第四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二)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董事会秘书培训证明或其他具备任职能力的其他证明(取得前述文件之一)。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上述期限计算至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相应职权。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六条执行。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上市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
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二条 公司原则上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 3 个月的,公司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董事会秘书的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董事会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