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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25 20:09:09 股吧网页版
藏格矿业: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26


藏格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规范、有效、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和机制,规范藏格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经济效益,实现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交易所业务规则和《藏格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各种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等对外进行的、涉及公司资产发生产权关系变动的并以取得收益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公司对外投资主要有下列方式:

(一)独资或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二)对现有或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三)产业基金投资;

(四)股票及其他投资;

(五)以提升闲置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的自有资金理财类投资。

本制度所称权属企业是指公司在境内外直接或间接投资的全资、控股企业。
第三条 对外投资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在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的前提下,有利于公司持续、协调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促进股东价值最大化;

(三)必须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同时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提升资产质量,有利于防范经营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股
东权益;

(四)有利于依法规范运作,提高工作效率,落实管理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权属企业。未经公司批准同意,权属企业不得进行对外投资。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执行与投资委员会、藏格矿业投资(成都)有限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分别按照《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执行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办法》等制度确定的权限范围履行对外投资的审批程序或权限范围内向下细分和授权,具体详见藏格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重要业务事项权限清单》、《藏格矿业投资(成都)有限公司重要业务事项权限清单》。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若涉及关联交易的,同时还应遵循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及日常管理

第七条 藏格矿业投资(成都)有限公司承担公司的股权类、产业基金类项目投资和投后管理职能,具体负责投资项目的信息收集、项目建议书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项目申报立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协调以及项目投后管理及评价工作。对外投资实施方案变更或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执行与投资委员会、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对超出藏格矿业投资(成都)有限公司授权范围内的事项应按公司相关审批程序提交公司对应权限机构审议。

第八条 对外投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项目的名称;

(二)投资目的;

(三)项目的投资金额、资金来源;

(四)项目的投资方式;

(五)投资合作方的基本情况(如适用);

(六)项目的市场分析及产业政策(如适用);

(七)项目的实施方案;

(八)项目的财务分析和经济评价;

(九)对公司的影响;

(十)结论。

第九条 藏格矿业投资(成都)有限公司为公司股权及产业基金类对外投资的日常管理单位,同时,负责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对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况,将及时向公司执行与投资委员会和董事会报告。公司执行与投资委员会和董事会对出现未按照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将查明原因,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组建的公司,公司根据合资合同等委派股权代表(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和监督被投资公司的运营决策。上述派出人员在被投资公司应按照《公司法》和被投资公司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在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公司委派出任被投资单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人员应及时向公司汇报投资情况。

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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