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7
藏格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加强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中国内部审计实务指南》《全球内部审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藏格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藏格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监督制度》等,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集团公司实行董事会监察与审计委员会领导的内部审计体制。集团公司监察审计室为集团公司董事会监察与审计委员会服务,在董事会监察与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照公司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工作,行使内部监督权,发挥监督、评价和服务功能。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独立、客观的确认与咨询活动,通过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审查和评价公司及权属企业和组织机构、人员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公司及权属企业和机构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本制度所称“审计人员”,是指在集团公司和权属企业从事审计工作的人员,包括监察审计部门专职审计人员、权属企业审计人员以及从公司其他部门抽调、借用短期从事审计工作的人员,根据《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利用外部专家服务的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统称
“权属企业”)。境外企业制定的内部审计制度在不悖于所在国(地区)法律和当地习俗、文化条件下,可对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适应性调整,但应确保规则理念完整清晰、合法合规、员工及相关方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根据《董事会监察与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集团公司设立监察审计室,为监察与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开展集团公司风险评价、内部控制评价、审计、监察等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向监察与审计委员会报告,并接受其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管理分为部门管理和项目管理。
(一)部门管理,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人员的聘用、培训、工作任务安排、业绩考核、激励与问责等。
(二)项目管理,是指根据内部审计计划成立审计项目组。
审计项目组长在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授权范围下,负责组织编制项目审计方案、下发审计通知、组织审计项目的实施、对项目审计工作进行督导、向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及时汇报审计进展及重大审计发现、组织编制审计报告、组织收集整理和归集审计项目档案资料、组织实施后续审计等,并向被审计单位和集团公司董事会及其他相关领导报告。
审计人员在审计项目组组长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完成审计工作任务,并及时向审计项目组组长报告审计工作情况;与被审计单位各级管理层进行充分的沟通,听取其意见;及时完成审计工作底稿,协助审计项目组组长做好审计项目资料归档。
第七条 集团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具有审计监督的相对独立性,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具有在法律法规框架下履行审计职能的一切必要权限。具体职权如下:
(一)有权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或浪费的单位和个人,作出
临时制止的决定,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和意见,及时向领导报告;
(二)有权对集团公司及权属企业提出改进生产经营管理及提高经济效益的方案、建议和措施等;
(三)有权督促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和(或)审计决定提出的审计问题落实整改,对整改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对整改不力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 审计人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全部财务活动、经营活动、管理活动相关的审计资料;
(二)有权根据需要参加被审计单位有关会议,查阅有关会议文件;
(三)有权对审计工作中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四)有权对有关文件、材料、实物等进行复印、复制、现场拍照等;有关部门和个人必须积极配合,不得设置障碍。对阻扰、妨碍审计工作开展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单位和个人,经集团公司领导批准,审计人员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意见。
(五)其他与审计有关的必要职权。
第三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一节 一……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