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3
藏格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执行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藏格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
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贯彻执行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提高决策效率和决策质量,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执行与投资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执行与投资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为董事会授
权下的常设执行与投资机构,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履行董事会职权,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执行与投资委员会由六名非独立董事组成。
第四条 执行与投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
董事长担任。
第五条 执行与投资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期间若有委员不再担任非独立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细则第三至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执行与投资委员会下设的办事机构为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委员会工
作资料的收集与研究,日常工作的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公司董事会秘书为该委员会秘书。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董事会授权执行与投资委员会行使如下职责:
(一)检查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二)审核公司经营计划并报董事会批准。
(三)制定公司重要规章制度。
(四)决定公司重要机构设置,批准委派至权属企业的董事、执行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监察审计第一负责人、财务第一负责人。
(五)决定或核准并落实公司重要事项,听取经营层汇报,对经营层工作提出意见要求,指导、检查和监督公司及权属企业经营活动。
(六)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决策投资事项,审核需要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的重大投融资方案、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等投资事项,并提出研究和决策建议意见。
董事会授权执行与投资委员会决策权限:对外投资金额或交易金额为 5 亿元人民币以内(不含本数);生产经营性建设(包含新建和技改,下同)投资金额为 5 亿元人民币以内(不含本数),非生产性建设投资金额为 2 亿元人民币以内。
执行与投资委员会可在权限内向下细分和授权,执行与投资委员会所作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应报董事会备案,按上市规则规定需要披露的应予以披露。
(七)审议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资产处置、股权或矿权处置、权属企业注销等事项,具体授权额度为董事会权限额度的 50%以内;预算外单笔捐赠授权审核额度为 50 万元以内(含本数)。执行与投资委员会可在权限内向下细分和授权。
(八)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九)董事会授权执行与投资委员会及非独立董事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执行与投资委员会在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
员主持。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临时召集召开,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九条 执行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
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其行使职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受托人的姓名、委托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签字。
监察与审计委员会委员、高级管理人员可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无表决权。
第十条 执行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可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一条 执行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或会议纪要(决议)上签名,并根据需要形成会议纪要、决议(决定)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需表决事项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投资事项经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委员表决通过,其他事项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会议纪要、决议(决定)应当通报给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会议记录及相关材料由委员会秘书保存并归档。
第十二条 获得会议材料和出席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为保障本细则的有效实施,
执行与投资委员会可对本细则作进一步细化或进一步授权,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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