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三章 买卖所持公司股票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四章 禁止买卖公司股票期间
第五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第六章 责任与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其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份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二章 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将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的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
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委托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八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买卖所持公司股票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度
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票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配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应……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