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操作原则
第三章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四章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七章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信息披露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及下属各全资和控股子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汇率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远期外汇交易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银行或其他合规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的非即期外汇交易业务,包括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人民币外汇掉期业务、无本金交割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及其他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等。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是指与银行签订远期交易合同,约定将来办理交易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再按照该远期交易合同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或售汇的业务。
人民币外汇掉期业务是指在委托日同时与银行约定两笔金额一致、买卖方向相反、交割日期不同的人民币对同一外币的买卖交易,并在两笔交易的交割日按照该掉期合约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的结汇或售汇业务。
无本金交割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指由境外银行充当中介机构,供求双方基于对汇率判断(或预期)的不同,签订无本金交割远期外汇交易合约,该合约确定远期汇率,合约到期时只需将该汇率与实际汇率差额进行交割清算,无需对本金进行交割的业务。
其他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指公司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进行的场内场外交易、或者非交易但实质为期货、期权、远期、互换等外汇产品或上述外汇产品的组合。
第三条 公司从事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以规避汇率风险为主要目的,禁止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所属子公司是指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未经公司同意,下属子公司不得从事远期外汇交易业务。
第二章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第六条 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仅限于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或所在国家及地区金融外汇管理当局批准,具有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经营稳健且资信良好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范围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付款或收款预测,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付款或收款预测量,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付款或回款时间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远期外汇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远期外汇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做出决策。构成关联交易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应当履行关联交易表决程序。在授权额度和期限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一)对属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管理层应当就远期外汇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后方可执行。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远期外汇交易,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