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5
派斯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产生和组成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四章 审计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派斯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财务信息、内部控制、内外部审计等工作的监督作用,健全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应当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产生和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三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经公司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议,并经董事会过半数表决通过,可以罢免、更换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在其委员范围内由独立董事担任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审计委员会职务。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少于本工作细则规定人
数的三分之二,或者独立董事人数未能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或者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辞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在公司董事会未选出审计委员会委员,或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低于本条第一款所述人数且未增补新委员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足够的资源支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公司财务及审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提供专业支持,负责有关资料准备和内部控制度执行情况的反馈。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予以配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保证审计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及行使职权的情况、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等。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职权包括:
(一)审核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和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审核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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