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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林生物: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5


派斯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编制、审核与披露流程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职责

第一节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二节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六章 信息保密
第七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
第八章 公司与投资者、媒体等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九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与报告制度

第一节 各部门、各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与报告制度
第二节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与披露
第十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与监督机制

第十一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第十二章 信息披露文件的档案管理
第十三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派斯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由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共同执行,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有关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进行对外信息披露的工作。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应披露的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或者可能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现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法规规定的时间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同时将其置备于上市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七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或者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协助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九条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选择性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公司信息披露需严格遵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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