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5
派斯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八章 通知和公告
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十章 修改章程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赣股【1993】13 号文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经江西省人民政府股份制改革联审小组以赣股【1993】13 号文批准,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公司在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3600001131387(1-1)。2009 年公司变更注册地址后在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取得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40000160963703Y。
第三条 公司于 1996 年 6 月 7 日经江西省人民政府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400 万股。其
中,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为 2,400 万股,于 1996 年 6 月
2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派斯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Pacific Shuanglin Bio-pharmacy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长兴南街 8 号阳光城环球金融中心 3004
室。
邮政编码:0300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50,397,386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坚持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贯彻改革开放的总方针,力求资产最大限度的增值,逐步实现多种产业并举,综合交叉经营,形成集约化规模经营格局。艰苦创业,实业报国,全面提高企业综合效益,创造丰富多彩的企业文化。
第十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生物化工,制药工业设备;医用卫生材料;医药项目、生物技术开发项目的投资、咨询及技术推广;电子产品信息咨询。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托管。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950,397,386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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