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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林生物:定期报告工作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5


派斯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定期报告工作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职责
第三章 独立董事工作内容
第四章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内容
第五章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内容
第六章 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流程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派斯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流程,确保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认真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维护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规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半年度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二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职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本工作制度的要求,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提供年报编制所需材料,并关注个人签字责任和对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所负有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在定期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公司如需向银行、税务、工商、统计、外管局等外部使用人员提供年度统计报表的,其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使用人提供的年度统计报表。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加强对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应拒绝报送;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七条 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15日内和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前5日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公司股票期权的授权和行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不得选择上述期间进行。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虚报、谎报、瞒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得编制和披露虚假财务会计报表,需保证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三章 独立董事工作内容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确保公司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第十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定期报告工作的汇报和沟通机制,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定期报告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一条 在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独立董事需要及时听取上市公司管理层和财务总监关于公司本年度生产经营、规范运作及财务方面的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的汇报,并尽量亲自参与有关重大项目的实地考察。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总监应在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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