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5
派斯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印章及证照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印章管理
第一节 印章的刻制、启用与停用
第二节 印章的保管
第三节 印章的审批与使用
第三章 证照管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派斯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印章刻制、印章及证照保管、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安全性,规范公司治理、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及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印章、证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印章包括公司的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合同专用章、财务印鉴专用章(包括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银行预留印鉴等)、董事会印章、审计委员会印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以及部门章、分支机构章、产品检验专用章及其它业务类印章(含电子章);证照包括公司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获准经营的批准文件、进出口业务许可证、质量体系相关认证证书、外汇登记证、财政登记证、银行预留印鉴卡、银行账户及账户密码、证券账户及账户密码、银行U盾、银行账户支票本及汇票本、购买支票、汇票的资料、证券账户股东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E-key及账号密码、中登公司查询E-key及账号密码、投资者互动的E-key及账号密码、CA数字证书等其他电子身份载体以及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所需的其他合法证照的原件及盖章的复印件。
公司原则上不鼓励刻制部门章、分支机构章、产品检验专用章及其他业务类印章(含电子章)等其他印章。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刻制,须按本办法履行印章刻制程序,该等其他印章仅适用于公司部门内部管理或项目性管理工作需要的相关文件。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公文、信函、授权委托书、证件、证书、财务报表、统计报表、对外签署的合同、协议及其他需使用印章、证照的文本、单据、事项等。
第二章 印章管理
第一节 印章的刻制、启用与停用
第五条 公司印章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被授权部门(以下统称为“印章保管部门”)统一保管。
第六条 印章刻制的审批权限。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印鉴专用章的刻制,由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审批;法定代表人印章的刻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批;董事会印章的刻制,由董事长审批(若子公司不设董事会的,由执行董事或其授权的人员履行相应职责,下同);审计委员会印章的刻制,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批(若子公司不设审计委员会的,由监事会或监事或其授权的人员履行相应职责,下同);公司其他印章的刻制由使用部门的主管负责人提出申请,报请总经理审批。
经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前述审批程序后,审批人授权的经办人员具体办理印章刻制事宜。
本公司下属各子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向本公司印章保管部门报备其所在子公司、分支机构全部印章的刻制情况。
第七条 由于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变更、印章破损、遗失、被盗、被仿制或其他原因需要重新刻制印章的,应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办理新印章刻制审批;印章保管人须同步将原印章交给审批人,审批人交由公司印章保管部门统一处理。
依法在公安机关备案的印章破损的,公司履行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后,由授权经办人员将印章交回主管公安机关备案销毁,并申请重新刻制,由公安机关在刻章卡上登记盖章确认。
依法在公安机关备案的印章遗失或被盗的,公司履行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后,由授权经办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或主管公安机关的要求登报声明作废,并申请重新刻制。
若相关印章遗失、被盗或者相关印章保管、使用违反本办法及公司其他制度的规定、或者相关印章保管人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职责等导致公司印章失控或存在失控风险的,公司法定代表人或上市公司授权印章保管部门可刊登公司声明,声明相关印章作废,并有权直接授权经办人员申请重新刻制相关印章。
第八条 公司相关印章刻制完毕后,无论该等印章刻制的审批权限,具体经办人应当将新刻制的印章交由印章保管部门做好印章戳记、留样保存,以便备查;新印章的启用,由印章保管部门发布启用通知,通知中明确启用印章的全称、启用日期、启用印模、使用范围等。
第九条 公司印章停用须经法定代表人批准,具体经办人应及时将停用印章
交印章保管部门封存。印章保管部门应建立印章上交、存档、销毁的登记档案,并发布印章停用通知,通知中明确停用印章的全称、停用日期、替代印章等。
第十条 未经履行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审批程序,公司的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私自刻制公司各类印章,违反者公司将予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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