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5
派斯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的范围
第三章 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和管理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
第五章 回避表决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派斯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合规性、必要性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交易各方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的原则;
(二)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
(三)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的原则;
(四)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聘请专业评估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4、由上市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
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本款第 1 项、第 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第(一)款、第(二)款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关联人名单,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当仔细查阅关联人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当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债务重组;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三)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四)销售产品、商品;
(十五)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六)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七)存贷款业务;
(十八)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九)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二十)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章 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和管理
第八条 本制度所述关联交易应遵循下列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
(一)关联交易的定价主要遵循市场价格的原则:如果没有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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