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5
派斯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总经理的职责
第三章 总经理报告制度
第四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派斯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内部运作程序,确保总经理有效行使职权和勤勉履行义务,充分发挥总经理的经营决策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总经理受董事会委托,全面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事务,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等。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及任免程序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或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八)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九)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十)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
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同样适用于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可以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董事会聘任制,提名和聘任程序如下:
(一)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二)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公司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的解聘,必须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并由董事长向总经理本人说明解聘的理由。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聘期届满前可以辞职,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有关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应在其与公司之间的聘用合同中具体规定。
第七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责
第八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总经理负有以下职责: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三)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四)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五)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七)不得挪用资金或者违反公司章程或其他相关规定将公司的资金借贷给他人;
(八)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