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5
派斯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和责任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派斯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泄露和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主要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负责人,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第三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公司董事会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 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尚未披露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二)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三)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高级管理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九)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公司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依法立案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各职能
(四)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手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保荐人、承销公司证券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其他单位或个人;
(六)为公司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关联人,以及参与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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