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5
派斯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委托理财范围和原则
第三章 审批权限和管理机构
第四章 投资决策和报告制度
第五章 委托理财核算管理
第六章 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派斯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委托理财范围和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低风险投资理财的行为,包括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等。公司投资的委托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委托理财产品等。
第三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四条 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不得挪用募集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全资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三章 审批权限和管理机构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公司单次或连续12个月用于委托理财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低于上述金额的委托理财交易,由董事长审批。
(二)公司单次或连续12个月用于委托理财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三)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按照预计金额进行审批决策。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委托理财的管理机构,主要职能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负责投资期间管理,落实风险控制措施。
(三)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
第四章 投资决策和报告制度
第八条 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委托理财方案在具体运作时,按以下程序进行:如投资人为全资子公司,全资子公司应向公司财务部提交投资申请,申请中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内容,公司财务部对全资子公司投资申请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如委托人为公司本部,直接由财务部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投资总额达到公司董事会权限的,需按相关程序审批后执行。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如投资总额超过董事会权限的,须报公司股东会审批。
第九条 公司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制度:公司财务部每月结束后15日内,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审计部和董事长报告本月委托理财情况。每半年度结束后15日内,公司财务部编制委托理财报告,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审计部和董事长报告委托理财进展情况、盈亏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
第五章 委托理财核算管理
第十条 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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