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5
派林生物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
派斯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具体原则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五章 附则
派林生物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派斯双林生物制
药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下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
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租赁和运输服务等生产经营相关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具体原则
第三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
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四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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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
上述规定事项,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
格按照《上市规则》、《派斯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七条 公司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
议通过。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八条 公司应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
用行为,做好防止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子公司负责人应按照《公司章程》、
《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资金审批和
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开展采
购、销售等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时,必须签订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经济合同。由于市场原因,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的,应详细说明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况,经合同双方协商后解除合同,作为已预付货款退回的依据。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门作为公司董事会对公司进行稽核监督的机构,按照
有利于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的原则,负责对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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