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4
派斯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派斯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和要求,2024 年,派斯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真履行忠实和勤勉义务,恪尽职守,审慎履行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具体情况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毕马威华振”)于 1992 年 8
月 18 日在北京成立,于 2012 年 7 月 5 日获财政部批准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的合伙制企
业。毕马威华振总所位于北京,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 2 座
办公楼 8 层。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拥有合伙人 241 人,首席合伙人为邹俊先生,
拥有执业注册会计师1,309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超过300人。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6 日和 2024 年 12 月 23 日分别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
议和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度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毕马威华振担任本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三、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查阅了毕马威华振关于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和独立性等相关资料,认为其能够满足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要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及审计计划,督促其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定期听取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定期财务报告审计、审阅和商定程序执行情况的汇报,审议通过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总体评价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规及《派斯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派斯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作用,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切实履行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
派斯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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