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4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派斯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证券”、“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派斯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林生物”、“上市公司”、“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哈尔滨派斯菲科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斯菲科”)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派林生物 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南方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向哈尔滨同智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412 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91,595,895 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并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16 亿元。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8,004,800 股,每股面值 1.00元,每股发行认购价格为人民币 33.33 元,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 1,599,999,984.00
元。截至 2021 年 2 月 3 日,公司实际已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8,004,800 股,募集资金总额 1,599,999,984.00 元,扣除承销费 21,730,000.00元和财务顾问费 530,000.00 元后的资金为人民币 1,577,739,984.00 元,已由国泰
海通证券于 2021 年 2 月 3 日存入公司开立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账
号为 397880100100094819 的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24,758,004.80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575,241,979.20 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大华验字
[2021]000075 号《验资报告》。后公司 2021 年 4 月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变更为
一般纳税人,部分发行费用的进项税额 1,209,622.64 元可以抵扣,冲减资本公积的发行费用减少 1,209,622.64 元。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已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国泰海通证券、开户银行、项目实施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本次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公司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累计已使用募集资金 138,887.07 万元。公司
募集资金(包含银行存款利息及现金管理收益)结余金额为 24,408.45 万元,包含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 21,112.93 万元以及利息和理财收益净额 3,295.52 万元。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
根据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已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2021 年 2 月,公司会同独立财务顾问国泰海通证券分别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2021 年 3 月,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哈尔滨派斯菲科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会同国泰海通证券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2021 年 4 月,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哈尔滨派斯菲科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及下属浆站子公司会同国泰海通证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以上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自前述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以来,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均得到切实履行。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如下:
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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