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1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3号——行业信息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以下统称“相关证券监管规定”)的要求,依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并按规定向深交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专门机构,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范围及标准严格遵守相关证券监管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五条 公司子公司及参股公司信息披露规定详见《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流程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流程包括起草、审核、会签、签发、盖章、核准、公告、归档等八个环节,前一个环节完成后方可进入下一个环节,各个环节的办理应当依次进行,不能跳跃或省略。
第七条 起草。信息披露文件草稿的起草工作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凡出现相关证券监管规定的信息披露事项时,相关部门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办公室,并按照《董事会工作任务单》的规定将以下材料复印件提交董事会办公室:
(1) 协议书或意向书;(如适用)
(2) 涉及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3) 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4) 相关子公司董事会决议;(如适用)
(5) 董事会办公室需要的其他文件。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在接到材料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披露文件草稿的起草工作。起草完成后,董事会办公室应立即报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核。
第八条 审核。信息披露文件草稿的审核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董
事会秘书在收到董事会办公室报送的信息披露文件草稿后应该尽快完成对信息披露文件草稿的审核工作,凡审核中发现有需要修改之处的,应即时反馈给董事会办公室进行修改。审核通过后,董事会秘书将文件返回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将文件交相关人员或机构进行会签。本条所述审核的形式包括现场、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等。
第九条 会签。一般情况下,应当在信息披露文件上会签的人员主要包括
总经理和副董事长(如需)。特殊情况下,可能需要增加在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上会签的人员或者机构,这些人员或机构主要包括律师、审计师、评估师、财务顾问、董事、独立董事、与该信息披露事项相关的负责人、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信息披露文件的会签报送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董事会办公室在收
到董事会秘书审核后的信息披露文件后,应该提请相关会签人员及时完成对信息披露文件的会签工作,凡会签中发现有需要修改之处的,会签人员应在文件上注明或即时反馈给董事会办公室进行修改。审阅通过后,总经理、副董事长应签署意见,特殊情况下增加的会签人员也应签署意见。会签完成后,文件交有权签发人进行签发。本条所述会签人员的会签顺序无先后之分,由董事会办公室根据会签人员的时间安排情况穿插进行。
在审核和会签过程中,如发生涉及相关部门或子公司提交材料的修改,按照本制度第五十五条规定执行。
第十条 签发。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一律由公司董事长签发。在董事长因故
无法签发时,由获得董事长书面授权的人负责签发。信息披露文件的签发报送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会签完成后的信息披露文件后,应立即将文件报送到签发人处。签发人在收到董事会办公室送来的申请签发的信息披露文件后及时完成对信息披露文件的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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