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金隅冀东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已经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金隅冀东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监管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
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部门负责人、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遵循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
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
责收集、汇总与责任追究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责任的认定及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年报编制过程中,相关人员在上报、处理相关财务信息及会计数据、指标时,严重违反《会计法》、《审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发生重大会计差错,致使公司被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的;
(二)年报编制过程中,相关人员在信息采集、信息上报、信息记录、信息计算及信息加工时,因重大过失、重大疏忽等个人原因,导致公司年报数据严重失真、出现重大遗漏信息,致使公司被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的;
(三)年报公开披露前,公司的业绩预告不能如实反映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导致严重误导投资者,致使公司被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的;
(四)年报编制及信息披露过程中,在年报撰写、编审、审核、监督及实际履行信息披露时,发生严重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行为,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致使公司被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的;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
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
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形式
第九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
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
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的要求逐项如实披露更正、补充或修正年报的原因及影响,并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证券监管机构要求及公司其他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董事会。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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