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金隅冀东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议事规则
(已经公司于2025年10月28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金隅冀东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和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指导公司风险管理等工作体系的建设,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依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
规定独立履行职权,不受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干预。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是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
构,负责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和服务工作,包括收集提供相关资料、制作相关议题的研究报告、起草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议案等,董事会秘书室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安排等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应结合内部审计监督,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按照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程序进行报告;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有权直接向董事会及其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报告。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
事三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职工董事可以成为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
第六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
立董事委员担任,且应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八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五至第七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成员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指导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及
实施,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提议调整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议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和变更会计估计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
(五)检查公司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指导公司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合规管理体系和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并对相关制度体系设计的健全性和执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估;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监督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汇报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重大内控缺陷;
(六)有权取得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算、重要投资事项报告、重要的合同与协议等委员会认为必要的资料;
(七)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当其行为损害企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资监管制度、《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责任追究或者解任的建议;
(八)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对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资监管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提起诉讼的建议;
(九)及时向董事会报告企业重大问题、重大风险、重大异常情况;
(十)对内外部审计、国资监管、专项检查等发现问题的整改进行监督,推动成果运用;
(十一)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权及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下列事项经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