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金隅冀东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已经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隅冀东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 1 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23 版)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
定的披露方式将所有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交易商协会要求披露的信息,在交易商协会认可的平台发布。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披露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行政处罚法律责任。
第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
要进行变更或更正的,公司应披露变更公告和变更或更正后的信息披露文件。已披露的原文件应在信息披露渠道予以保留,公司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第二章 信息披露内容及标准
第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
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保证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供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明材料,并向交易商协会申请披露对发行文件或定期报告的相关异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披露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负责组织和协调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相关工作,接受投资者问询,维护投资者关系。
第七条 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于
发行前披露以下文件:
(一)发行公告;
(二)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三)募集说明书;
(四)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五)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六)法律意见书;
(七)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流通首日
披露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期限、票面利率等信息。
第九条 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
应当不晚于公司按照境内外监管机构、市场自律组织、证券交易场所要求,或者将有关信息刊登在其他指定信息披露渠道上的时间。债务融资工具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第十条 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应当按以下要求
披露定期报告:
(一)每年 4 月 30 日以前,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和审
计报告;
(二)每年 8 月 31 日以前,披露本年度上半年的资产
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三)每年 4 月 30 日和 10 月 31 日以前,披露本年度
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第一季度信息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信息披露时间,上述信息的披露时间与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保持一致。
第十一条 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债务融资工具
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变更;
(二)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陷入停顿、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
(三)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信用评级机构;
(四)公司 1/3 以上董事、董事长、经理或具有同等职
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五)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六)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提供重大资产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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