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金隅冀东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已经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隅冀东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称公司或本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管理和信息披露等事项,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能够控制或
者持股50%以上的公司或者其他主体。
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本公司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
合规性、必要性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交易各方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在发生关联交易时,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在自身利益与公司及股东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及股东的最大利益为准则。
第二章 关联交易的范围及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
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依据客观标准判断的原则;
(四)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第三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七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款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第二款、第三款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八条 公司与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所列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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