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0-28 19:24:16 股吧网页版
金隅冀东:经理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9


金隅冀东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理工作细则

(已经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金隅冀东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质量和效率,规范公司经理及经理层的经营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合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金隅冀东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金隅冀东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经理负责全面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行使《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赋予的职权,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是公司经理层及其成员工作的基本行
为规范,是指导制定公司经营管理的规定、办法和操作细则等公司制度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前款所称公司经理层成员包括经理、副经理、
财务负责人、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和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和总法
律顾问等统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经理及经理层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在《公司章程》和董
事会授权的范围内履行职责,接受公司董事会和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的监督和检查。经理因工作需要等原因,暂时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经理指定一名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经理职务;经理不能履行职责的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应向董事会及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报告。

第六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除董事会秘书以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发生紧急情况时,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九)《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董事会授权经理对以下事项行使决策权:

(一)单项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的一般交易事项[包
括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债权、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其他一般交易];单项金额不超过 6 亿元的公司内部技改技措基建项目;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公司股东净资产的0.5%(含)的关联交易;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每一个自然年度累计价值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下(含 500 万元)的对外捐赠事项;

(二)在董事会确定的融资计划内,决定公司银行贷款等融资事项;

(三)决定公司对外签署经营业务合同;

(四)决定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 10%的减值准备、资产核销;

(五)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权决策的其他事项。

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经理助理和总法律顾问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经理工作,并向其负责。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八条 经董事长授权,经理可以代表公司签署合同、
协议等法律文件。

第九条 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的职责:

(一)对经理负责,根据经理层分工或经理的授权,分管公司相关部门及相关方面的工作,协调公司部门之间的工作,在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业务文件;

(二)在经理不能履行职务或因工作需要时,接受经理
委托,代行经理职权。

第十条 经理有权代表公司聘请专业顾问或中介机构
为公司经营管理提供咨询。

第十一条 经理对子公司行使有限管理与指导权。

第十二条 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十三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
交易所的上市规则要求的义务外,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公司赋予他们的职权时,还应当对每个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一)应当真诚地以公司最大利益为出发点行事;

(二)不得……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