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金隅冀东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已经公司于2025年10月28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金隅冀东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
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协助提供提名委员会决
策所需的信息和资料,董事会秘书室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安排等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
事三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
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
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2.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相关议案需要股东会批准的,应按照法定程序提交股东会审议。
控股股东在提名董事候选人时,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和选择程序,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通过,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需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的形式表决通过。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社会上各种渠道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重点关注是否存在《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不能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并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拟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
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提名委员会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不受前款时间限制。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主任委员既不能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半数以上委员可选举出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代行主任委员职责,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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