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金隅冀东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已经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金隅冀东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做好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报送及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会秘书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
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
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在
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交易或者建议他人交易公司证券。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
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指定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属于内幕信息,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可能对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
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九条 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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