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5
证券简称:冀东水泥 证券代码:000401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管理办法
二〇二五年五月
一、总则
为贯彻落实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冀东水泥”或“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计划”),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调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长效机制吸引并留住人才,促使公司业绩稳步提升,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一)股东大会职责
1.审批激励计划、本办法及其配套相关文件;
2.审批激励计划及其配套相关文件的变更与终止;
3.授权董事会处理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二)董事会职责
1.审议激励计划、本办法及其配套相关文件,依据相关法律及法规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2.提议股东大会变更或终止激励计划及其配套相关文件;
3.依据激励计划、本办法的规定以及股东大会的授权,组织授予、解锁、回购、注销等具体工作;
4.授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处理激励计划的具体实施;
5.其他由激励计划、本办法规定或股东大会授权的职责。
(三)监事会职责
1.负责核实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并将核实情况进行说明;
2.对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因《公司法》《管理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修订,本公司治理结构比照前述要求进行调整之后,本激励计划中涉及监事会的权利义务未来将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或其他调整后的法定机构行使。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职责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拟订和修订
激励计划,并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负责审阅、批准及/或处理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五)股权激励工作小组职责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股权激励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工作小组职责如下:
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指导下,组织激励计划的具体执行,包括激励计划协议的拟定、送达和签署收集,跟踪记载员工股票的授予、解锁、变更情况,激励计划相关的财务处理和法律事宜,激励计划相关文件和文档的档案管理,并负责与资本市场、股东、监管部门、媒体交流和汇报。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工作。
(二)监事会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对本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并与本计划草案同时公告。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三)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四)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五)本计划经冀东水泥董事会审核同意后,报北京市国资委审核批准。
(六)本计划在获得北京市国资委审批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公司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八)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工作。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后,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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