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1
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12-15 层 100004
12-15th Floor, China World Office 2, No. 1 Jianguomenwai Avenue, Beijing 100004, China
电话 Tel: +86 10 6563 7181 传真 Fax: +86 10 6569 3838
电邮 Email: beijing@tongshang.com 网址 Web: www.tongshang.com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5 年第二次 A 股股东会议和 2025 年第二次 H 股股东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致: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2025 年第二次 A 股股东会议和 2025 年第二次 H 股股东会议(以下视情况
统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本所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和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上所有签名和所记载的内容都是真实有效的;文件的复印件都与其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公告,非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依法进行了见证,并对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8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决议,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30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公告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另亦按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要求,向公司 H 股股东发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通告。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及 2025 年第二次 A 股股东会议采取现场会议
与网络投票表决形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2025 年第二次 H 股股东会议采取现场会议投票的方式进行。
2025 年 5 月 20 日下午 2:50 开始,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在公司会议室
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王德成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00~3: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0 日上
午 9:15 至下午 3: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作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截至 2025 年 5 月 13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 A 股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有
权参加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和 2025 年第二次 A 股股东会议。2025 年 5
月20日名列于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所存置的公司H股股东名册上的H股
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有权参加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和 2025 年第二次 H
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