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分拆安得智联供应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至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中国·北京
目 录
目 录 ...... 1
释 义 ...... 2
一、本次分拆的授权和批准...... 5
二、本次分拆上市的主体资格...... 5
三、本次分拆上市的实质条件...... 9
四、本次分拆相关事项的核查...... 13
五、本次分拆的信息披露...... 15
六、结论意见...... 16
释 义
除非本法律意见书明确另有所指,以下简称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具有如下含义:
美的集团/公司/上市公司 指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拟分拆主体、安得智联 指 安得智联供应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拆下属子公司安得智
本次分拆/本次分拆上市 指 联供应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香港联合交易所
有限公司主板上市
美的智联(上海)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美的集
美的智联 指
团子公司,安得智联控股股东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
分拆预案 指 安得智联供应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香港联合
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预案》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香港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本所 指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分拆规则》 指 《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
最近三年 指 2022 年度、2023 年度、2024 年度
人民币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
元、千元、万元、亿元 指
元
如本法律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存在尾数上的差异,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北京 BEIJING·上海 SHANGHAI·深圳 SHENZHEN·香港 HONG KONG·广州 GUANGZHOU·西安 XI’AN
致: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分拆安得智联供应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至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5)-01-181
敬启者:
根据公司与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担任美的集团分拆下属子公司安得智联至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的中国法律顾问,并获授权为公司本次分拆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分拆规则》及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承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本次分拆有关资料进行了合理、必要及可能的核查与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保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的行为。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经本所律师核查,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国家正式公布、实施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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