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25 年 4 月 29 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2 -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3 -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 9 -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10 -
第六章 附则......- 11 -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
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切实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发行权证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
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或其他企业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公司进行再融资,应遵循有效的投资决策程序,并将投资项目和资
金筹集、资金使用计划的再融资方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公司在选定投资项目时须经充分论证;
(二) 董事会在讨论中应注意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尊重独立董事的意见;
(三) 募集资金数额不超过拟投入项目的需要量;
(四) 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
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五)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
竞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第五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相关验资报告。
第六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以合法、合规、追求效益为原则,做到周密计划、
精打细算、规范运作,正确把握投资时机和投资进度,正确处理好投资金额、投入产出、投资效益之间的关系,控制投资风险。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规范、公开和透明。
第八条 凡违反本办法致使公司遭受损失(包括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应视
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九条 公司的募集资金遵循集中存储、便于监督的原则。公司实行募集资
金的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
(三) 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
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
(五)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
任;
(七)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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