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6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5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和《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实物、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对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促进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四)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五)坚持风险可控原则。
第四条 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视同公司行为,适用本制度的规定。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且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投资的管理和实施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重大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建议。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投资项目的计划、组织、实施等工作,并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汇报
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外投资的资金和财务管理,包括:资金预算、筹措、核算、划拨及清算,协同有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
第八条 公司法务部门负责审核投资项目的相关法律文件。
第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信函、章程等的审核以及投资行为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对外投资行为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一条 对专业性很强或较大型投资项目,应当组成专门项目可行性调研小组来完成其前期工作,或者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和调研。
第十二条 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由公司或者子公司相关部门具体实施对外投资方案,与被投资单位签订合同、协议,实施财产转移的具体操作活动。在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后,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十三条 投资项目实施后,公司或者子公司根据需要指派专人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掌握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和投资安全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或者子公司应当加强投资档案的管理,保证各种决议、合同、协议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文件的安全与完整。
第三章 投资的类型和审批权限
第十五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包括对股票、债券、基金等的投资。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1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等。
第十六条 公司拟发生的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投资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四)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五)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六)投资事项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