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6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年12月5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与评价体系,制订科学、有效的薪酬管理制度,确保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的下设专门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由董事会聘任并确认的履行重要经营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 4 人,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及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及以上全体董事的提名,经过半数董事同意,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本人的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规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供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供专业支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并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反馈考核制度执行情况。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董事薪酬方案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会批准,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除法律法规规定须经股东会批准的之外,由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举行定期或者不定期会议。
第十四条 会议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传真或电子邮件;通知时限为:在会议召开 3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日前以书面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以上……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