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6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年12月5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内部控制程序,确保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的下设专门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 4 人,全部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
董事过半数,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及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及以上全体董事的提名,经过半数董事同意,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会计专业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本人的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规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委员会负责,负责有关资料的准备和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反馈,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十)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十一)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如发现公司存在购买审计意见迹象的,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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