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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5 19:51:12 股吧网页版
东方盛虹:经理人员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6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经理人员工作细则

(2025年12月5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理人员的行为,确保经理人员忠实履行职责,勤勉高效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经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本细则规定了公司总经理的责任、总经理及副总经理的职权及分工、总经理办公会议等内容。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

第二章 经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及任免

第四条 经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与每届董事会任期相同,经理人员连聘可以连任。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五条 经理人员作为《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经理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 公司经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和勤勉的义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第七条 公司经理人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

第八条 公司经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及勤勉的义务;在自身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三)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四)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五)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七)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八)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九)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十)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十一)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涉密信息;但在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其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涉密信息。

第九条 经理人员被董事会聘任后一周内签署一式三份《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向董事会备案,并在声明事项发生变化时自该等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三日内向董事会提交最新资料。

第十条 经理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论董事会是否应当知道,该经理人员均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直接报告:

(一)涉及刑事诉讼时;

(二)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可能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时;

(三)被行政监察部门或纪律检查机关立案调查时。

第十一条 总经理应定期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自觉接受董事会的监督、检查。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

第十二条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总经理应定期就公司生产经营和资产运作日常工作向董事长报告工作。

第四章 经理人员的职权

第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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