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6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召开
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调整公司内部监督机构的议案》,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变更注册资本
公司于 2021 年 3 月发行了 5,000.0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盛虹
转债”,债券代码“127030”),盛虹转债的转股期限为 2021 年 9 月 27 日至 2027
年 3 月 21 日。2024 年第四季度以及 2025 年前三季度盛虹转债累计转股增加公
司股份 14,434 股,公司股份总数由 6,611,215,733 股增加至 6,611,230,167 股。
相关股份变动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1 月 3 日、2025 年 4 月 2 日、2025
年 7 月 2 日、2025 年 10 月 10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相关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情况公告。
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公司总股本变更为 6,611,230,167 股,每股面值人
民币 1 元,注册资本变更为 6,611,230,167 元。
(二)其他条款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与监事,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各项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并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1、删除“监事”、“监事会”相关描述;
2、删除《公司章程》第九章“监事会”的内容;
3、涉及条款序号变动的进行顺序调整;
4、除以上修订外,其他主要修订情况对比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 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以 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下简称《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
章程必备条款》(以下简称《必备条款》)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特别规定》和中华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人民共和国其他有关规定设立的股份有限公 他有关规定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
公司经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复[1998]71 号文 公司经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复[1998]71 号文
批准,于 1998 年 7 月 6 日,以发起设立的方 批准,于 1998 年 7 月 6 日,以发起设立的方
式设立,于 1998 年 7 月 16 日在江苏省工商 式设立,于 1998 年 7 月 16 日在江苏省工商
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公司营业执照。 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现在苏州市行政审批局注册登记,取得 公司现在苏州市数据局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0704043818X)。 91320500704043818X)。
第六条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611,215,733 元。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611,230,167 元。
第八条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事务,为公司的法定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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