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6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5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标: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完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三)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四)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及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日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设专人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回信、接待投资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三)组织召开面向投资者的汇报会、座谈会,回答投资者提出的问题,收集投资者的建议或看法;
(四)在公司网站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及时发布并更新公司的信息,方便投资者的查询;
(五)向董事会和管理层反馈投资者的建议或看法;
(六)联络新闻媒体,安排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七)保持公司与证券监管部门、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密切联系;
(八)拟定、修改有关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
(九)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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