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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5 19:51:11 股吧网页版
东方盛虹: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6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5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定向发行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及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的主要内容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向市场披露。

第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共同执行,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及存续期间,履行有关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和对外披露的工作。

第五条 在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及存续期间,本制度对公司股东、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六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一)真实:公司披露的信息应与事实相符,内容不得有虚假;

(二)准确: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应便于信息使用人正确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三)完整:公司应全面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应披露信息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任何重大遗漏;

(四)及时: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在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第三章 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标准

第七条 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通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当期发行文件。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法律意见书;

(六)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八条 公司或簿记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流通首日披露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期限、价格等信息。

第九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应按以下要求持续披露信息:

(一)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4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后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三)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披露季度财务报表,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四)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

公司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时间,比照定向注册发行关于财务
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市场披露。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变更;

(二)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陷入停顿、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

(三)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信用评级机构;

(四)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五)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六)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提供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八)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转以及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重组;

(九)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或者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十)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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