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6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5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的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公司其他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能够施加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负责人为其管理范围内的内幕信息管理责任人,负责其涉及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保密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等工作。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向外界报道、传送或以其他方式向外界泄露公司内幕信息。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及介质,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并报董事长批准,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交易或者建议他人交易公司证券。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存在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以及深交所指定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股东会议案、董事会议案;
(二)公司定期财务会计报告、主要会计数据和主要财务指标;
(三)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五)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六)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八)公司生产经营状况或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九)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一)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重大权益变动和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回购股份、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出售;
(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七)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八)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
(十九)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