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6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5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在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总部各部门及各分公司、控股(参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分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
(四)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工作人员;
(五)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其他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采用直通披露和非直通披露两种方式。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信息披露业务技术平台和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将公告文件相关材料报送深交所,并通过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统称“符合条件媒体”)对外披露。
公司信息披露原则上采用直通披露方式,直通披露是指公司将应当对外披露的信息通过深交所信息披露业务技术平台直接提交至符合条件媒体进行披露的方式。直通披露的公告范围由深交所确定。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直通方式披露信息,出现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等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补充或者更正公告。
第六条 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九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如需要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形式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二条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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