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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9 02:37:19 股吧网页版
东方盛虹: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5-2027年)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9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5-2027 年)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健全和完善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等因素,制订《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5-2027 年)》(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一章 利润分配的原则

第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原则主要包括:

公司利润分配的总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进行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具体内容包括:

(一)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二)在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三)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四)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五)公司依照同股同利的原则,按各股东所持股份数分配股利。

第二章 利润分配的条件

第二条 在满足下列条件时,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应积极推行现金分红:

(一)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

(二)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特殊情况是指:

1、当年实现的每股可供分配利润低于 0.09 元;

2、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 30%,且超过 5,000 万元;

3、当年经审计合并报表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第三章 未来三年的具体回报规划

第三条 在符合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应当积极推行现金分配
方式。

第四条 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未来三年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第五条 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母公
司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第六条 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股票股利。公司采
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以给予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第七条 具体分配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发展要求拟定,
并由股东会审议决定。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
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第八条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
第三项规定处理。

第九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
审议通过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四章 分红决策机制

第十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履行以下决策程序: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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